第七十三条: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,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管和风险防控。
一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,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、原则和方法。
二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,包括风险管理部门、风险监测系统和风险控制措施。
三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风险管理监督,确保其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。
四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,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事件,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。
五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品种、调整保证金比例、实施强制平仓等。
六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,共同参与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。
七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,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风险信息。
八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引导,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。
九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,确保其科学合理、有效可行。
十、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,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监管和执法检查。
十一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,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。
十二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,提高风险管理的科技水平。
十三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,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。
十四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,及时应对突发风险事件。
十五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,提高相关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。
以上是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,旨在规范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工作,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