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: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,加强风险监测和控制,保障市场稳定运行。
一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,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、风险监测、风险控制、风险处置等方面的规定。
二、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特征,制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,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。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,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。
三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监测系统,对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。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、交易量变化、持仓情况等。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,及时发现和预防市场风险。
四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风险控制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、调整保证金、调整交易费用等。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公平、公正、透明,并及时向市场公告。
五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处置机制,对于风险事件的发生,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,并向市场公告。风险处置措施应当合法、合规,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六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,明确责任分工,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。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,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。
七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的宣传教育,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。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,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解决投资者的纠纷和投诉。
八、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,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九、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变化的需要,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,提高风险管理水平,确保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